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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车间 装修工程设计合同
  装修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人:福建省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2.1采用国家现行标准技术规范                  
2.2甲方认可的合理使用要求                    
第三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及设计内容
工程地址:                    
设计内容:室内装修及外观工程效果图、装饰效果图、装饰施工图、水电施工图、暖通施工图。   
第四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1、设计文件,3 份,于2019年  月 日前提供;
2、技术设计文件,3份,于 年 月 日前提供;
3、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于 年 月 日提供,
4、其他有关设计文件、资料,应根据发包人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具体时间以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工程联络单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5.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包干设计费为¥1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含6%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2支付方式: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预付款总价50%¥7500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设计方案确定,乙方交付合格设计文件后,且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进度款总价30%¥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造价余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应提前与设计人确认,如增加的费用与尾款一起结算。
6.1.3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6.1.4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人负责施工图纸相关的报审、修改。
6.2.2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3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6.2.4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经发包人书面提醒,仍无法及时交付,设计人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2.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双倍赔偿发包人。
6.2.6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装修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保密
双方均应就本合同内容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现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纠纷解决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9.1当施工现场出现问题时,设计人须派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
9.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装修结束为止。
9.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9.5 本合同双方盖章即生效,一式 4 份,发包人 2 份,设计人 2 份。
9.6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装修设计费报价表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住所:
电    话: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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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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