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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50563号“步付宝”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2587号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海驰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海驰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8期《商标公告》第38550563号“步付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步付宝”指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假日野营娱乐服务;电影放映;实际培训(示范);体育野营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第23032335号、第10766566号“支付宝”商标,第13331560号“现付宝”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550563号“步付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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