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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和协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丰)食药监妆罚〔2018〕080620号
案件名称: 合众和协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 合众和协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231024196605116973
法定代表人: 吴志君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合众和协化妆品(北京)有限公司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已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丰台局--2018-10-22
救济渠道: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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