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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龙岩市九庐溪漂流受伤事故的投诉


投诉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漳州市芗城区XXXX联系电话:XXXX
被投诉人:龙岩九庐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XX
投诉请求
请求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损失暂计67749元(附赔偿清单)。
1、 医疗费:9575.55元(住院发票)
2、 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50元/天=1000元
3、 后续治疗费:10000元(每周一次门诊+医嘱;今后需要手术治疗费用另计)
4、 营养费:2900元(按医药费的30%计算)
5、 误工费:(20天+90天)*148.59元/天(城镇标准)=16344.9元
6、 护理费: 2971.8元(住院20天*148.59元/天)+4457.7元(出院护理30天*148.59元/天)=7429.5元。
7、 交通费:500元(医嘱:每周一次门诊复查)
8、 随身携带玉镯丢失:10000元(有质量证书)
9、 精神损失费:10000元
10、 其他费用(合理开支)
11、 恢复原状:银镯变形修复
12、 伤残赔偿金:待恢复情况做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理由
2015年9月6日,投诉人及朋友购票到龙岩市九庐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九庐溪漂流景区游玩,在漂流过程中,经过急流时,游船侧翻,导致投诉人落到水里随波漂流,致投诉人身体多处严重受伤及精神上的重大压力,受伤后投诉人回家休息疗伤3天,因疼痛难忍于2015年9月9日到漳州市中医院就诊治疗,住院20天。经出院诊断为:右膝内侧半月板挫伤(II级);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嘱为:门诊随访,每周一次;加强患肢功能活动;日后出现左膝部疼痛或关节绞锁,必要时需手术治疗。
漂流项目相对于其他一般的游玩项目来说危险性更大,因此要求其经营者与管理者比其他一般游玩项目的经营者与管理者承担更为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被投诉人作为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没有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保障投诉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也未向投诉人宣讲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和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
综上,被投诉人未能尽到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在投诉人人身安全的义务,造成投诉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事故发生后被投诉人并没有指派专业的医疗工作人员到场协助救援,至今被投诉人未向投诉人支付任何费用,因此被投诉人应当对投诉人所造成的全部损害予以赔偿。
若被投诉人未及时赔偿投诉人的全部损失,投诉人将保留以各种方式和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此致
新罗区旅游局

                                        投诉人:XXXXX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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