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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25年未缴社保,法院判令公司按月支付养老金
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导致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员工能否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实践中很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为缴费年限不足,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缴费年限不足是用人单位所造成,员工能否要求单位赔偿养老金损失?是按月赔偿还是一次性赔偿?这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不能补缴社保,员工要求单位赔偿35.6万
(2020)闽01民终7569号

出生于1958年10月的王兆于1994年入职福建某水泥公司从事机修、焊电钢等工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仅在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

2018年10月,王兆年满60周岁,达到法律退休年龄,但双方并未终止劳动关系,王兆依旧在公司上班。

时至2019年7月王兆从公司离职,向当地社会保险中心和税务局咨询补缴社保事宜,得到的答复是“客观上已无法补办社会保险手续”,为此,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为王兆出具了书面证明。

证明中载明:若公司在王兆在职期间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则王兆可以从2018年11月起每月至少可以领取退休金990元。

2020年6月30日,王兆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水泥公司一次性赔偿因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遭受的损失356400元。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王兆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损失357072元。(当地月最低工资1720元每月,从60岁支付到77.3岁)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都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双方都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

因此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以王兆离职时间为准,故王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从2019年7月开始计算,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水泥公司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王兆的养老金损失理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根据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若公司在王兆在职期间依法为其缴纳社保,王兆从2018年11月起至少每月可以领取退休金990元。

故一审法院判决,水泥公司应从2018年11月起每月赔付王兆养老保险待遇损失990元,直至我国居民人均寿命77.3岁为止,合计205524元。


二审法院认为,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认定王兆损失的依据,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5524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水泥公司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8日向王兆支付990元,直至王兆死亡,以及支付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6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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