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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遗失证据举证不能 被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三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某银行保管证据材料不善,三起案件被批量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某银行起诉要求被告蒋某、李某、郑某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540元、19550元、1996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原本类似的信用卡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原告某银行在庭审中却忽视了自身的举证责任,未将被告蒋某、李某、郑某填写签字的信用卡申请表原件,提交法庭核实。庭审中,原告表示,三被告的申请方式为手机终端申请,但亦未提供证据佐证申请信用卡的电子合同、公证文书等,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向三被告实际交付了信用卡。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诉至法院,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庭后,也未按要求补充提交,而被告缺席案件审理过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事实,认定三被告与原告存在信用卡借贷法律关系及相关违约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诉请被告徐某支付原告贷记卡透支本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可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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