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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操作
企业的商业秘密,或者核心的技术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如果对商业秘密保护不当,企业要想发展就会陷入一个比较被动的局面。

(一)保密信息及商业秘密
规定了保密制度以后,首先要清楚保密的范围是什么,是保密信息还是商业秘密。
一般情况下,定义为保密信息的包括企业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资料,还可以包括企业的工资档案制度、财务状况。但是这些内容,并不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只是一个保密信息。
因此,在保密制度里面,保密的对象就是保密信息。
保密信息和商业秘密是什么关系?从逻辑上来说,是包含关系,保密信息应该包含商业秘密。
另外,信息要达到保密的目的,必须要商业秘密化,就是我们所谓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要符合三个条件:
Æ 能带来利益;
Æ 其他人不知道;
Æ 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保密制度里面,对保密信息有一个全方位的一个界定,保密信息中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必须是商业秘密法律化,成为法律上的商业秘密。这样的情况下,保密制度才能产生应该产生的效果。

(二)脱密期的应用
脱密期的规定很简单,法律上规定很明确,如果员工要离开,提前6个月通知单位,在这6个月的时候,把这个员工从一个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岗位,就是涉密岗位调整到一个普通的岗位上来。在这6个月内,企业可以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加密处理,同时通过这6个月的时间,可以减少员工对商业秘密的记忆,进而来保护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实际上取消了商业脱密期的规定,它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只要员工提前30天写通知,企业就不能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能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这30天就成了决定性的权利了,我们把他称为劳动者的绝对无因之权,就是它不因任何理由,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走人,而且是绝对的,既不能要求赔偿,又不能要求承担违约金。

(三)保密协议的签订
保密协议首先就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就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保密信息而签订的一个协议,这个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保密制度里做一个基本的规定。

1.保密期限的问题
企业和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的期限从员工知道企业商业秘密那一刹间开始,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以后结束。在这之前都应该履行保密义务,不论是否离开了这个单位,都应该履行保密义务,这个可以写在保密制度里面。

2.保密协议的对价
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时候,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签订了保密协议,或者在保密制度里面有规定的时候,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的保密费?员工履行保密义务,企业是可以不支付对价的,因为保密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但作为企业的一员应该履行保密义务,对于知道商业秘密的企业以外的人员,也要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规定,就要赔偿这个企业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四)竞业限制的应用
这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限制员工就业权的一种方式。比如说两年或者三年以内,不能从事同行业的一些工作。《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

1.从使用人员上进行了限制
只是部分人员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比如说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执行商业秘密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2.使用范围、地域期限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的
在什么样的地域范围内,应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哪些行业不能从事,都由双方进行约定。

3.从期限上进行了限制
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过2年,竞业限制协议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竞业限制的义务是双方约定的一个义务,要让员工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必须拿钱来买让他来履行。支付的标准由双方来约定,支付的时间是解除或者终止以后,支付的方式是按竞业期按月支付,这样企业的风险就比较小。
既然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一切由双方协商来确定,签订竞业限制的时间,在劳动关系建立时对企业最有利,甚至和劳动合同一块来签订。漳州律师网。因为这个时候,企业处在一个比较强势的地位,在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时,都处在强势的地位,包括违约金的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企业都可以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方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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