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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应具备哪些条件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生产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变更,需按照新产品重新申请批准。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的,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场地、设备设施及生产化妆品类别必须与其许可范围一致,超范围生产化妆品视为无证生产行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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