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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软件公司诉徐素文侵害商业秘密案终审判决了
2019年5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徐素文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二审宣判。

被告人徐某原系凤凰创壹研发部部门经理,2011年辞职后开办厦门天度软件公司。2011年3月18日到2016年1月间,被告人徐某违反与凤凰创壹签定的保密协议,在未经创壹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参与开发的软件项目源代码复制备份,离职后持有上述源代码一直到案发,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凤凰创壹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一审法院厦门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创壹web3D可视化编辑器软件源代码及其技术文档具备商业秘密特征。二、通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厦门市人民政府作出【2016】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通过以盗窃手段获取创壹公司商业秘密,即构成侵犯创壹商业秘密。三、按照创壹公司的研发成本、合理费用,酌定徐某应赔偿创壹公司经济损失20万人民币。判决被告人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创壹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彻底删除个人及所属公司电脑、移动存储设备上的“web3D可视化编辑工具”源代码及其技术文档,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创壹公司有竞争性的业务。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创壹“web3D可视化编辑工具”源代码及其技术文档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认定创壹具有明确的保密目的且采取合理正确的保密措施,徐某侵犯创壹商业秘密。判决被告人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创壹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彻底删除个人及所属公司电脑、移动存储设备上的“web3D可视化编辑工具”源代码及其技术文档,赔偿创壹公司经济损失10万人民币。

截止2019年7月19日,徐素文并没有履行终审判决内容,凤凰创壹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徐素文仍不履行判决内容,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另外,徐素文还擅自持有凤凰创壹公司其他软件源代码,凤凰创壹公司将逐步另行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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