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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金融支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的外汇政策问答

(2020年4月21日更新)
问:请问哪些文件公布了相关外汇政策助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和支持经济社会秩序全面恢复?
答:1.2020年1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共6条措施。
2.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共30条措施,其中涉及外汇政策5条。
3.2020年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分局”)发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服务工作 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共23条措施,其中涉及外汇政策7条。
4.2020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号),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其他事宜仍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为准。
5.2020年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外汇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发展的通知》(粤汇发[2020]15号),共8条措施。
6.2020年4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共8条措施。

问:疫情防控期间,请问有哪些绿色通道可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外汇业务?
答:1.深圳市分局已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进口卫生防疫、医药用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境内机构,指导辖内银行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切实提高办理效率。
2.对于境内外因支援此次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简化新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3.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
4.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可取消,并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http://zwfw.safe.gov.cn/asone/)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5.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6.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事后报备。
疫情防控期间,银行参照本条(第六条),在确保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可先行为企业办理疫情防控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如:支援境外疫情防控等),同时做好涉外收付款申报交易附言的标注(标注“疫情防控”字样)和向外汇局的报备手续。

问:请问有哪些最新措施有利于市场主体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1.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2.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3.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4.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5.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6.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7.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8.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问:深圳市分局在前期开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基础上,再推6项跨境投融资创新和便利化管理措施,请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1.开展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外债逐笔登记,企业可按不超过净资产 2 倍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并在登记金额内自行借入外债资金,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购汇等手续。
2.灵活调整借债模式。允许非金融企业根据实际需求,从“投注差”外债管理模式调整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
3.放宽外债签、借、还币种限制。允许企业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4.开展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试点。扩大参与境内信贷资产对外转让业务的主体范围和信贷资产范围,允许辖内试点银行和试点机构对外转让银行不良资产和跨境贸易融资。
5.简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简化企业资本项下境内资金支付程序,合并支付命令函和境内汇款申请书。
6.支持国际人才在深圳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经认定取得我国永久居留权资格的国际人才,以其境内合法收入在深圳设立科技型企业。


问:疫情防控期间,为便利市场主体办理行政许可业务,深圳市分局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1.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外汇业务办理的温馨提示》,积极引导外汇业务网上办理,******程度实现外汇业务办理“免出门、不见面、零跑腿”。
2.畅通网上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等多项行政许可业务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注册登记办理。发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网上操作指引》《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网上办理操作指引》(请使用火狐浏览器、Chrome浏览器、或IE11进行访问。使用其他浏览器可能会导致登录失败和显示信息不全。)
3.开通多条渠道。在推行网上办理业务的同时,还开通电子邮箱、邮政快递、传真等多种绿色办理通道。市场主体在与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工作人员电话沟通后,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或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外汇业务。深圳市分局收到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情况,并通过电子邮件、邮政快递、手机短信等方式将业务受理回执以及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增设热线电话(详见下表咨询电话)为企业答疑解惑,确保信息畅通。
4.“非接触”式现场办理。对确有需要到外汇局窗口现场办理的,深圳市分局在现场配置了便民办公设备。在柜台外设置3米隔离线,到现场办理业务的市场主体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与工作人员进行视频通话,并将相关资料装袋投入对应收件柜。通过实行非接触式办公,有效降低病毒交叉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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