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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设促企业全球价值链整合
外部环境强监管是我国企业境外经营合规风险不断提升的重要外因。对此,企业应不断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以规避风险、稳健发展。

2018年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发布一年以来,对强化中资企业境外合规经营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过去一年,中资企业境外经营面对的合规风险依然严峻,因海外经营不合规导致的处罚事件时有发生。因此,中资企业在开展国际化经营的过程中,仍需按照《指引》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范与化解合规风险。




01
企业合规风险高发


过去一年时间,一批中资企业因违规相继被国际组织及国外政府执法机构处罚,且涉及处罚的企业实体数量明显增多,行业领域也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一是列入世界银行黑名单的工程承包类企业数量大增。2019年,列入世界银行黑名单的中资企业(包括关联子公司)及自然人分别是864家和3位。其中,某中央企业及关联子公司被制裁数量达到733家;另有6家企业及关联子公司数量达110家。这些企业与个人在参与世界银行资助项目时,违反了世界银行的相关采购要求,存在欺诈行为。这些企业只有建立了满足世界银行所要求的诚信合规管理体系之后,方可解除制裁。

二是一批高科技企业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列入实体清单。2019年以来,137家中国科技类企业被美国政府认定违反美国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被列入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出口管制条例》实体清单;另有41家企业及科研机构被列入“未经证实的实体清单”。企业被列入这两类实体清单后,其与国外企业的合作难度会进一步提高,也给其全球价值链整合带来不确定性。

三是有企业实体与个人被美国财政部等机构施加制裁。美国财政部下属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2019年将10家中国实体和5位企业高管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指控他们为伊朗提供技术或从事了石油转运。另外,有13名实体及个人因违反《伊朗、朝鲜和叙利亚防扩散法案》被美国国务院的国际安全与防扩散局列入制裁名单。这些企业和个人既不能跟美国政府部门合作,美国公司与个人也不被允许向这些企业出口相关管制类物品。

四是有企业因出口税务不合规而导致企业被起诉或高管被逮捕。某中资企业因出口铝材至美国涉嫌走私逃税,遭遇美国政府起诉;国内某新能源企业向德国出口光伏组件涉嫌走私违法,被指控“更换组建标签,以欺诈方式规避欧盟最低限价,涉及偷税漏税金额高达千万欧元”。该指控正在被严格调查,而且个别企业高管已被德国执法机构逮捕。


02
合规管理整体滞后


尽管当前企业境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已逐步提上议程,但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到,中资企业境外经营依然存在合规意识不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进展较慢、合规管理能力相对薄弱等问题。

一是中企缺乏因监管加强导致合规风险变化的洞察力。当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规模逐年扩大,但这期间企业没有真正意识到全球市场监管环境加强给企业合规风险带来的新挑战。我国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对合规风险整体并不敏感。

二是企业高层缺乏推动合规风险管理的领导力。当前,绝大多数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很少接受正规、专业的合规培训,合规风险意识相对薄弱,没有强有力的合规领导力。大量开展境外经营的企业,缺乏针对合规风险管控的组织能力,既没有就合规风险管理配置专项资金,也没有招募专业的合规人才。即使有少量的境外经营企业建立了合规管理组织,但是对企业合规经营的监督与管理的独立性并不强,不能让专业的合规意见有效地被决策层采纳。此外,企业高管合规意识不强,也导致诚信合规文化缺失。

三是企业缺乏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专业能力。在开展合规管理建设时,中资企业普遍感觉缺乏专业人才,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工具和管理手段来跟踪海外经营当中的合规风险变化。有的企业尽管出台了相关合规管理制度与政策,但这些制度不成体系,不能全面防范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合规风险。另外,企业在制度执行时往往弹性较大,没有把合规制度作为刚性管理要求让全体员工落实执行。



03
全球价值链布局面临严峻挑战


全球价值链示意图,图片来源:网络

当前,国际环境变得日益复杂,且具高度的不确定性。特别是美国对中国的战略防范越来越严厉,其不断利用“长臂管辖”对中资企业行为进行执法,更抬升了企业应对合规风险管理的成本。

一是对中企境外经营不合规行为的打击将成常态。美国政府在2017年发布了《国家安全战略》报告。该报告明确把中国定位为其“战略竞争对手”。这也意味着美国将在不同领域进行战略遏制与防御。这无疑会给中资企业境外经营带来挑战。美国执法部门不断通过对中资企业境外经营中的不合规行为、特别是一些行业龙头企业境外经营中的不合规行为进行制裁与处罚,来限制中企的海外发展,损害中企声誉;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从多个方面对个别细分领域严密监视、制裁中国企业境外经营的不合规行为,通过制裁达到其遏制中国相关行业发展之目的。

二是优先打击中资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上游整合当中的不合规行为。在全球价值链上游的研发、设计等环节,美国政府一方面加大了在知识产权与创新保护领域的执法行动,加大了打击中资企业“不合规获取敏感技术”的行为,把处理中国企业涉及对美国企业商业秘密的盗窃案件作为优先事项;另一方面,美国参议院国土安全与政府事务委员会在2019年11月发布《对美国研究界的威胁:中国的人才招聘计划》,将统一协调多个政府部门,制定“打击非法转移美国智力资本”的全面战略,将对中国企业、政府及科研院校合规引进掌握先进技术的华裔人才形成挑战。此外,2018年美国通过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对中国科技企业发展影响颇大。一方面其从来源地限制中国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上获取创新技术和创新资源;另一方面,通过新的立法与加大执法力度来打击中国企业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不合规经营行为。

三是打击中国企业全球价值链下游扩张中的不合规行为。在全球价值链下游的市场获得环节,美国将对中国企业境外市场获得过程中的不合规行为进行打击。美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于2019年开始实施,该法案赋予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更大的管辖权力,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资交易实施更加严格的审查,包括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美国公民个人信息”的美国企业的投资均拥有审查权。这就增加了中国企业合规进入美国市场的难度。2018年年底,美国司法部发布了针对中国防范的方案——《中国倡议行动》。该文件提到的防范中国的十个目标,其中一个目标是查明涉及与美国企业竞争的中国公司涉及的《反海外腐败法》(FCPA)案件。如果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在海外竞标时,中国企业通过商业贿赂等不合规手段获得海外项目,将会受到美国执法部门“放大镜”式的审查。这无疑将进一步加大中企合规的风险。此外,美国还通过反洗钱执法,对中国银行业在境外经营中反洗钱等方面存在的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


04
加快构建合规管理体系


应当看到,外部环境监管加强的趋势是中资企业合规风险不断提升的重要外因;而中国企业自身经营存在的不合规行为,则是合规事件发生的重要内因。中企在开展全球价值链整合时,要以合规经营的确定性应对经营环境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中资企业仍要积极持续地落实《指引》,为企业全球价值链整合保驾护航。

一是明确领导责任,积极推进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在企业治理层面,董事会要明确对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监督责任,把合规经营理念写入企业章程,倡导、维护企业诚信合规的价值观。董事会应将合规战略纳入企业发展战略中,监督企业合规管理建设的预算情况,明确将合规管理负责人向董事会的汇报方式及汇报频率加以制度化。董事会通过决议制定企业合规管理负责人任免与薪酬激励制度,确保企业合规管理负责人工作的独立性。这样可以不用过滤信息就直接向董事会汇报。在企业管理层面,公司要分配充足的资源来建立、制定、实施、评价、维护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要把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进行推进。

二是确保有效运行,实现体系化自我监督与管理。合规管理体系要有效,需确保合规管理制度设计良好、合规管理制度能够被执行,且在执行中能起到良好效果。因此,企业可以结合境外经营的业务特点制定境外员工合规行为准则,按照外部法律法规及国际通行规则等规定的合规义务,制定各项合规管理政策,将合规培训、合规绩效考核、自我监督系统等制度化。为了提升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首先要结合《指引》中对企业境外业务的分类,对企业各项业务下的合规风险进行识别。特别要针对重大合规风险重点配置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防控。其次,要充分发挥合规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企业境外经营日常活动进行合规监控,对存在高风险的业务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向业务部门提示合规风险。此外,还要形成独立与畅通的汇报机制,使合规管理部门能及时向企业管理层及至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汇报企业的不合规经营行为,以及时对境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整改,并及时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在实践中,应结合企业境外业务的具体情况,在董事会成员中配置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以此增加企业对境外业务领域合规监督的敏感性。

三是加强合规培训,促进全员形成合规经营意识。企业要根据业务情况开发针对性的合规培训课程,建立合规培训课程体系。可以针对董事会、高管层、普通管理人员、关键业务环节人员等等不同层次的人员,设计相应的合规培训课程。境外经营人员,在外派之前必须要接受全面系统的培训,并结合海外业务召开有针对性的研讨会,以及进行专业的合规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进行外派。

四是开展联合行动,促进境外经营企业共同合规。中资企业境外经营存在一个普遍特点,就是国内企业在境外相互竞争,而且有的企业还把国内的潜规则与不合规行为带到境外。这不仅会使其自身受到制裁,还让海外合规经营的企业得不到业务。鉴于这样情况,可结合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模式,设计出合规联合行动方案。如产业链企业共同“走出去”的,产业链上的主导企业就要主动推进合规,要求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到境外经营共同合规;再如企业在境外建立工业园的,建立园区的主导企业在自身做到境外经营合规的同时,在招商引企时也要建立入园企业的合规标准,要求进入园区的企业做到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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