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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案的罪与罚
一宗3700万元售假案

售假者获刑十年罚款2500万

2015年11月,原英德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群众投诉的疑似假冒伪劣化妆品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销售点未在英德市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多个品种、多个批次的化妆品,在现场查获的假冒化妆品涉及15间生产公司、46个品种和103批次(货值高达3700多万元)。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林某军等人以受让他人股份的方式,共同投资经营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从事化妆品销售活动,后因涉嫌销售冒用厂名厂址的化妆品两次被广州市的执法部门查处。

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间,林某军等人将化妆品销售场所转移至英德市某商贸大厦,并招揽、组织人员通过各个网络销售平台销售化妆品。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涉及的刑事和行政处罚诉讼进行公开审理,售假者不仅获刑10年,还吃2500万元“巨额罚单”。

以案说法

(一)

售不合格化妆品触犯刑法,获刑10年

在查获的103批次涉案假冒伪劣化妆品中,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由英德市食药监局抽样的某品牌排毒焕颜面膜等8批次化妆品为不合格产品,其余95批次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原英德市食药监局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计算出这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货值达1000多万元。

刑事处罚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资质生产化妆品

根据林某军的供述,该8种产品事实上均是由A公司生产,但当时 A公司尚未取得化妆品生产的相关资质,故而租用了B公司的生产资质,即A公司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生产了涉案的8种不合格产品。

2、明知不合格依然出售不合格化妆品

林某军辩称,其在网上通过某公司进行销售,这8款不合格产品中,7款他不知道是不合格产品。

但证据显示,2014年10月24日广州工业微生物检测中心根据某公司委托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发现某品牌身体乳的菌落总数、霉菌2个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相关要求,并将检测报告快递给林某军。

本案现场查获的某品牌身体乳与2014年10月24日广州微生物检测中心检测的身体乳为同一批次。

法院审理

清远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军在明知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情况近一年后,还将涉案产品在各网络销售平台上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涉案的金额也应按照8种不合格产品的销售价值进行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林某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处罚依据

林某军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案说法

(二)

销售假冒化妆品,罚款2500万元

那其余批次的假冒伪劣化妆品该如何进行处罚?

除某品牌的排毒焕颜面膜、泥白深层美白保湿乳霜等8批次不合格化妆品外,其余涉及15间生产公司、46个品种和95批次的涉案化妆品,被原英德市食药监局以林某军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综合销售点在各网络销售平台的标价并经销售点的工作人员确认,证实前述涉案伪劣化妆品的货值为2629.5万元。

违法事实

根据涉案产品标注生产公司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及相关生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案相关化妆品生产商均表示未生产过涉案95批次化妆品,且林某军未能提供其合法生产的来源资料,未能提供进货票据、销售台账等相关资料,证实英德市公安局未作立案处理的化妆品均为“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化妆品。

原英德市食药监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林某停止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没收其违法销售的15间化妆品厂的46个品种共95批次假冒伪劣化妆品,并处以罚款2500万元。

法院审理

林某军不服,诉至法院。经由清远中院经审理认定,林某军的涉案行为属于再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原英德食药监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上诉。

处罚依据

从现场查处情况和后期侦查来看,林某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

(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的情形,适用《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结语

此前,我们经常看到有企业无资质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被曝光,最后停产、召回、罚款等,以为违法成本低,但从这个案例,我们应该认识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仅违反化妆品安全条例,面对药监局的监督与处罚,同时,也是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当货值涨到一定数值,就不是罚款、没收可以了事,也面临着牢狱之灾。

信息整理自: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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