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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律师教官员规避受贿风险,被控传授犯罪方法罪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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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赵希富被控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吉林省辉南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现年71岁的赵希富曾在吉林通化东昌区司法局工作,从公职退休后才从事律师职业。公开信息显示,赵希富此前在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执业,主要关注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公司清算等业务。

2016年至2018年,时任集安市五女峰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党支部书记赵某在没有招投标的情况下,与两家生态科技公司分别签订了价值18.5万元及24万元的生态厕所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这两家公司答应赵某分两次向其支付好处费10万元。

2018年11月1日,赵某为了躲避侦查,用其本人手机及妻子徐某手机给赵希富打电话,详细询问规避受贿风险的方法。按照赵希富所传授的方法,赵某在其妹夫的配合下,顺利拿到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希富向赵某传授犯罪方法,使赵某实施了受贿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希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2021年4月26日,赵希富被认定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传授犯罪方法罪目前仍然是一个多发的犯罪,许多违法犯罪活动中都伴随着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志伟等在研究中总结,危害甚广的非法传销活动中便伴随着大量的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许多传销者在介绍所谓的传销经验时,实际上就是在传授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方法。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判例并不多,一些检察院指控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在法院审理时被认定为其他罪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例显示,在赵希富案之前,传授犯罪方法罪未出现在公职人员受贿案件中。

传销案件中,往往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2005年福建省查处的一起传销案件中,被告人张勤、张聪,均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聪、张勤以牟利为目的,开发制作用于传销犯罪的五级三阶制软件,并建立网站供人下载试用和销售,提供软件培训和售后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但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指控二被告人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罪名不当。该案判决书指出,被告人张勤、张聪为了获取利益,明知买家购买软件从事传销活动仍按其需求制作了用于传销犯罪的五级三阶制软件并长期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二被告人的行为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开展及传销组织的运转起了帮助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帮助犯。二人最终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除了传销案件,传授犯罪方法罪多出现在诈骗案中。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在2018年的一起诈骗案件中,王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为诈骗罪,其辩护人称,由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只起到收取回扣并且帮助诈骗的情节”,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应该定性为传授犯罪方法罪,而非诈骗罪。但法院并未采纳该辩护意见,仍将其判为诈骗罪。

2001年,司法部在《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中作了一个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政规范:“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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