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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执行老赖子女、配偶名下的财产?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在民事执行中,一直有一个问题困扰执行法官及当事人-----转移财产。转移财产的手段很多,比如将财产转移到子女、配偶的名下,就是其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因此,如何发现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的线索尤为重要。下面我从困难和解决方式两个方面进行讲述,希望你能看完本文后,能有所收获:

很难直接强制执行老赖子女、配偶的财产。

一、老赖子女、配偶是否愿意书面证明动产、不动产实际所有人是老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一定程度上,老赖的子女作为第三人和老赖共同生活,其生活质量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如果让老赖的子女自愿书面确认该房产属于老赖个人,一般来说是不现实的。


二、直接将老赖子女、配偶的财产予以执行,系改变判决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如老赖的子女、配偶应当对债务承担责任,在起诉之时就应当将其列为被告,要求其对该债务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到执行期间让执行法官捎带着将其财产予以执行。其中,最高检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曾明确提出:未经由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中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三、变更、追加配偶、子女为被执行人,需要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由该条可知,申请执行法官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应有符合该规定要求的事由方可以追加,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证据来证明。

四、在追加变更老赖子女及配偶为被执行人期间或者前,若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查封、冻结、扣押其财产,需要提供相应担保。根据《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执行法院审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第三人财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办理。其实就是参照诉前保全和先予执行,相当于重新提起诉讼。


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子女、配偶的房产?

一、子女、配偶自愿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愿意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处置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也包括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愿意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形有,也容易理解,但不多见。

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追加其子女、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这里的法律规定主要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于应予以追加变更的情形亦有比较具体的规定,读者可以多多参考,并根据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如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至其子女、配偶,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实践中发现有欠债的父母以一千元甚至更低的价格将房产过户至子女、配偶名下来逃避执行,此类行为系明显的逃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行使撤销权,同时要求法院对这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另外一方面,这种情形亦有构成拒执罪的嫌疑,追究起来,应构成犯罪。


四、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如果其子女没有与之匹配的收入来源且没有接受相关赠与,很难购买到需要大量资金支持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这类资产均属于共同财产。另外,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没有将共有财产予以分配,直接约定欠债人“净身出户”,明显都带有逃避债务的性质,申请执行人可以据此提起代位之诉,要求析产后抵偿自己债务。

五、确认之诉。执行中,如果法院紧紧判决夫妻一方承担责任,而遗漏将另外一方列为被告,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而有了执行夫妻另一方的执行依据。如果被执行人将房产之类的财产直接购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可以起诉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而进行处置。

最后,如今老赖逃避执行的手段花样百出,加大了我们对老赖财产的调查难度,但为了维护自身权利,申请执行人不得不想出各种办法去调查、发现。申请执行人应了解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各种手段,根据情形找出其转移财产的线索,交给更为专业的执行法官或者律师,据此作出判断,主动挖掘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如果真的坐等老赖将执行款交到法院或者个人手上,太不现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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