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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几个法律问题
早上,关律师通过微信小程序“移动微法院”收到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关律师看了一眼案号,打开文档看判决结果,胜诉意料之中。
小风跟大黄曾经是一个企业的同事。2017年5月大黄经商办厂缺少资金,向小风借款10万元,约定期限两年,月息2分。还款期限届满,大黄只还了4万元,利息分文未付。2019年6月份,大黄向小风重新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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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出具的借条将之前未还的6万元与未支付的利息2.4万元分别列明。借条出具后一年,大黄通过支付宝向小风转账了1万元,并且在借条底部予以注明。
在后来的庭审中,小风与大黄对借条内容分别有了不同的理解。
大黄称,因为他已经还了1万元,所以本案的本金只剩5万元,计算利息应该以5万元作为本金。2分利是高利贷,违法的利息不应支付。
小风却称,本金是6万元加上以前未付的利息2.4万元,一共是8.4万元,因此计息基数是本金8.4万元。后来偿还的1万元不能从本金里扣除,要先付利息。至于2分利是大黄自愿给付,是他本人亲自写在了借条上。有约定应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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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律师作为原告小风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他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了代理意见。他归纳了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  前面未付的利息,能不能计入后面的本金?
     借条中既写了以前未还的本金6万元,又写了以前未支付的利息2.4万元,那么这2.4万元利息能不能计入本金呢?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上述条文的规定,前期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前提是前期利率必须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内。
现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折合成月息是1.28分。那么,有人就会说本案当中前期借款10万元的月息是2分,是不是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是读者君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因为《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款,适用借款当时的利息。当时约定借款年利率24%(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借款的,适用新的计息规则,即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所以2.4万元利息计入本金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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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后面清偿的款项算是归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
本案中,大黄借款以后,转账了1万元给小风。这1万元算不算归还本金?
这要从两方面来说。一方面,如果双方对借条出具以后的还款性质有约定,则从约定。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约定,则属于支付利息。
本案借条并没有约定1万元转账是归还本金,质证时原告小风也予以否认是归还本金,那么只能优先清偿未支付的利息,付息后的剩余部分才能从本金中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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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双方约定的2分利是否属于高利贷?
大黄给小风重新出具的借条约定月息2分,这是否属于高利贷?
前文已经阐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款,约定借款年利率24%(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2021年3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是3.85%,四倍是年利率15.4%,折合成月息是1.28分。因此月息2分显然属于高利贷,超过1.28分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就本案的具体情况,关律师提出代理意见认为,2019年6月份双方重新确立借贷关系,约定月息2分。那么,自2019年6月份借款之日起到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仍然要按照月息2分计算,之后的计息方法适用新规,即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收到的判决书基本采纳了关律师的代理意见。
官司虽小,却牵扯到很多法律问题。律师眼里,官司无大小,每一个案件都是大官司,举轻若重,这样才能维护好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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