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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丰)食药监妆罚〔2018〕320473号
案件名称: 对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案
当事人名称: 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330623197003083717
法定代表人: 王海军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铂澜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警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完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丰台局--2018-08-21
救济渠道: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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