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法律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个人法律
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妆罚〔2017〕080442号
案件名称: 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 秦梓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23128319770315002x
法定代表人: 无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已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海淀局--2017-06-16
救济渠道: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热线一:15859695721

咨询热线二:

服务热线: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