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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瑞倩与佛山市彪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8576号

  原告:唐瑞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海,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景贵,系原告唐瑞倩之父。
  被告:佛山市彪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宏香,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唐瑞倩诉被告佛山市彪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彪晟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瑞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海、唐景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佛山彪晟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京东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瑞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胡永凯著作权的产品;2.判令京东公司立即撤销佛山彪晟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上所有的侵权产品链接;3.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唐瑞倩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国当代著名画家胡永凯先生,1945年生于北京。系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国家画院研究员,中央文史研究馆书画院艺术委员会委员,文化部国韵文华书画院艺委会副主席,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艺术交流院研究员,香港新美术学会创始会长。1988年移居香港。1992年以杰出艺术家的身份取得美国永久居留权。作品被中国美术馆、上海美术馆、香港艺术馆、香港文化博物馆以及中外众多著名机构、收藏家收藏。出版个人画册二十余种。
  2016年3月24日,唐瑞倩与胡永凯先生签订了《授权书》,其中约定:画家胡永凯将其本人绘画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商业用途的复制权、临摹权及销售权(包括淘宝网、天猫、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网络平台)独家授权给唐瑞倩。并声明在上述范围内其他人皆未得到胡永凯先生本人授权,均属侵权行为,胡永凯先生本人授权以唐瑞倩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授权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胡永凯先生于2017年2月13对上述授权行为在北京市潞洲公证处进行公证。唐瑞倩在接受胡永凯先生的授权委托后,为其依法维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18年3月30日,唐瑞倩与胡永凯先生再次签订了《授权协议书》,其中约定:甲方(即胡永凯)同意将其独幅绘画作品(备注:一幅画就能表达一个完整画意的作品为独幅绘画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商业用途的复制权、临摹权(不包括出版画册、展览海报、及用于陶瓷、丝绸、地毯、服饰等工业工艺衍生品)及销售权(包括淘宝网、天猫、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网络平台)独家授权给乙方(即唐瑞倩)。胡永凯先生并以公证的形式声明在上述范围内其他人皆未得到胡永凯先生本人授权,均属侵权行为,胡永凯先生本人授权以唐瑞倩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为2018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
  唐瑞倩在接受胡永凯先生的授权后,在上网时意外的发现佛山彪晟公司在京东公司的京东商城网站上开设店铺“彪晟家居专营店”销售胡永凯先生的《江南人家》等9幅绘画复制作品(或临摹品),商品总名称--新中式客厅装饰画挂画三联工笔书房玄关壁画,其中库存3600余幅、金额达310余万元。此事实经唐瑞倩与胡永凯先生进行确认后,认为佛山彪晟公司售卖其作品的复制品(或临摹品)均未取得胡永凯先生本人的许可,属于侵权行为。基于以上侵权事实,唐瑞倩于2019年8、9、10月在北京版全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设的版权家网站上对侵权事实分别进行了多次证据保全。
  经公证的胡永凯签署的《声明书》及《授权协议书》足以证明其对唐瑞倩授权的客观真实性,有权以唐瑞倩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唐瑞倩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同时对被诉的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也进一步证实了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唐瑞倩认为,佛山彪晟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胡永凯先生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京东公司京东商城网站上擅自售卖其作品的复制品(或临摹品)的行为,侵害了原著作权人胡永凯先生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唐瑞倩经胡永凯先生授权相关的合法权益。而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不仅要通过技术手段、人工干预确保交易的公平、安全,也要对交易的商品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其不但对该店铺收取每月1000元的平台使用费,而且对该店铺的每笔交易收取成交价百分之八的扣点(佣金)。2019年9月27日唐瑞倩向京东公司发送《关于删除侵权商品链接的函》,要求京东公司收到该函件后删除、屏蔽、断开相关侵权产品链接,并提供“彪晟家居专营店”经营者的相关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店名/企业信息、营业执照、京东钱包、京东财务账号及银行帐号、经营人姓名及身份证信息、详细的联系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等),京东公司并没有删除“彪晟家居专营店”侵权商品链接,且也未向唐瑞倩提供“彪晟家居专营店”经营者相关基本信息。2019年10月14日唐瑞倩再次向京东公司发送了《关于删除侵权商品链接的函》,要求京东公司对9.27日函件中我方要求进行回复,但京东公司收到该函件后,仍然没有做任何处理。因此,由于京东公司对该店铺的商品及信息的合法合规性应负有审核和注意义务,但其却未能审慎履行上述审核义务,故其应对佛山彪晟公司未审即允许在京东商城网站上出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给唐瑞倩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唐瑞倩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明查公断,准予唐瑞倩之诉讼请求。
  京东公司提交答辩状称,不同意唐瑞倩针对京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京东公司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并不参与涉案商品销售。涉案店铺由佛山彪晟公司经营,该身份信息在店铺页面有明确的公示,唐瑞倩提交的证据亦有显示。在收到本案诉状后,京东公司发现涉案商品已经下架。京东公司事前对于涉案商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事后亦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故恳请依法驳回唐瑞倩的诉讼请求。
  佛山彪晟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作品权属的事实
  唐瑞倩提交胡永凯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授权书、授权协议书及声明公证书,证明:2016年3月24日,胡永凯与唐瑞倩之间签署授权协议,约定胡永凯将其本人绘画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商业用途的复制权、临摹权及销售权(包括淘宝网、天猫、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网络平台)独家授权给唐瑞倩。并声明在上述范围内其他人皆未得到胡永凯本人授权,均属侵权行为,胡永凯本人授权以唐瑞倩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授权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至2018年3月30日)的事实。2018年3月7日,胡永凯通过公证声明再次将上述权利授权给唐瑞倩。为此,双方于2018年3月30日签署授权协议,授权期限为2018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30日。
  唐瑞倩提交2020年胡永凯授权协议书及授权书。证明胡永凯于2020年3月19日再次向唐瑞倩授权,期限为2020年3月31至2022年3月30日。
  唐瑞倩提交北京保利、北京荣宝拍卖画册及胡永凯作品画册,证明涉案作品《江南人家》等9幅均系胡永凯创作的作品,曾在雅昌艺术网、北京保利、北京荣宝进行过拍卖的事实
  二、关于涉案侵权行为的事实
  唐瑞倩提交京东商城网页截图,证明唐瑞倩在浏览京东商城网页时发现了佛山彪晟公司在京东公司的京东商城网站上开设店铺“彪晟家居专营店”销售胡永凯的《江南人家》等9幅绘画复制作品(或临摹品)的侵权事实,其中库存3600余幅、金额达310余万元。
  唐瑞倩提交版权家证据保全包及版权家电子数据取证证书及侵权证据保全,证明唐瑞倩就佛山彪晟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上擅自销售胡永凯的《江南人家》等9幅绘画复制作品(或临摹品)的侵权事实(其中库存3600余幅、金额达310余万元),于2019年8、9、10月在北京版全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设的版权家网站上对涉案侵权事实分别进行了多次证据保全。
  唐瑞倩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唐瑞倩就二被告涉案侵权商品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进行了可信时间戳认证。
  京东公司提交京东网站最下方“可信网站信用评价”及营业执照公示信息。证明京东公司系京东商城网站经营者,仅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并非涉案商品销售者。唐瑞倩对此证据真实性认可,其他都不认可。
  京东公司提交涉案商品页面现状截图。证明收到起诉状后经核实,涉案商品已经下架,京东公司没有过错,尽到自己的义务,不应承担其他责任。唐瑞倩对此证据三性都不认可,认为京东公司提供的来源时间和下架时间都没有记载,京东公司明知是侵权行为。
  经询问,唐瑞倩表示涉案商品已经下架。
  三、赔偿损失依据
  唐瑞倩提交版权服务费发票600元、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代理费发票5000元,证明唐瑞倩为向二被告主张维权,办理版权家的证据保全、委托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支出实际合理费用的事实。
  佛山彪晟公司、京东公司未作质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佛山彪晟公司、京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开庭时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唐瑞倩提交的权属证据及作品署名能够证明胡永凯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胡永凯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唐瑞倩提交的经公证的胡永凯签署的《声明书》及《授权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胡永凯授予唐瑞倩其本人绘画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淘宝网、天猫、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等网络平台)作为商业用途的复制权、临摹权及销售权独家授权,唐瑞倩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唐瑞倩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佛山彪晟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管理的京东店铺“彪晟家居专营店”中展示、销售胡永凯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复制品,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唐瑞倩要求佛山彪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唐瑞倩请求京东公司撤销佛山彪晟公司在京东平台上的所有侵权产品链接。经查,佛山彪晟公司经营的“彪晟家居专营店”涉案侵权产品链接已经删除。故对唐瑞倩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京东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涉案商品的发布者,只有在明知或应知涉案商品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本案中,京东公司接到起诉之后,涉案商品已经下架,客观上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故本院对唐瑞倩要求京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唐瑞倩未提交任何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佛山彪晟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佛山彪晟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行为传播范围等因素依法酌情判定赔偿数额。关于合理开支的具体数额,唐瑞倩主张公证费和律师费,并提交相关票据,本院将予以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彪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
  二、佛山市彪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唐瑞倩经济损失9万元;
  三、驳回唐瑞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佛山市彪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由唐瑞倩负担1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刘更超 
二O二O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夏意
书  记  员   吕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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