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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妆罚〔2018〕081197号
案件名称: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案
当事人名称: 北京市西苑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张灏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7条第0款第0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完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海淀局--2018-11-01
救济渠道: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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