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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泰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妆当罚〔2018〕260330号
案件名称: 北京泰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 北京泰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911101083978267XC
法定代表人: 王春艳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给予警告;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27
救济渠道: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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