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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美欧尚化妆品商店(郑和平)销售包装标签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密)食药监妆当罚〔2018〕090017号
案件名称: 北京优美欧尚化妆品商店(郑和平)销售包装标签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 北京优美欧尚化妆品商店(郑和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330326197504032320
法定代表人: 郑和平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销售的名为SOOTHING AND MOISTURE ALOE VERA 92% SOOTHING GEL的产品包装标签中无中文标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已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密云局--2018-06-26
救济渠道: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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