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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法定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食药监妆罚〔2018〕080600号
案件名称: 未按法定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案
当事人名称: 北京春之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 李琼珍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未按法定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警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 朝阳局--2018-06-04
救济渠道: 如不服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不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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