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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
(1997年6月4日国家杜马通过 1997年7月3日联邦委员会赞成)

第一章 执行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条件

  第1条 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规定强制执行普通法院、仲裁法院及其他法定机关作出的向公民、组织或各级负有责任的财政机关追索资金和财产并转交给追索人的裁决、履行或禁止某种行为的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第2条 俄罗斯联邦关于执行程序的立法
  1.俄罗斯联邦关于执行程序的立法由本法、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法、规定强制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裁决的条件和程序的联邦其他法律构成。
  2.联邦政府可以制定关于执行程序的规范的、合法的决议,本法和联邦其他法律接受其为执行的根据。
  3.俄罗斯联邦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国际条约与俄罗斯联邦此前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
  第3条 强制执行机关
  1.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司法局司法警察负责强制执行法院裁决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机关的裁决。
  2.司法警察归入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序列。
  俄罗斯联邦主任司法警察主持司法警察工作;
  联邦主体主任司法警察负责联邦主体司法警察的工作。
  3.司法警察的职权、组成程序及活动方式由本法和联邦司法警察法规定。
  4.各区、地区或俄罗斯联邦主体行政区域的主任司法警察领导司法警察--执行员系统直接负责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的裁决。
  司法警察--执行员的职责由本法、联邦司法警察法和联邦其他法律确定。
  第4条 司法警察--执行员的义务
  1.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为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所有机关、组织、法人和公民执行法院、其他机关的裁决。
  2.如果不执行司法警察的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员应采取本法和联邦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理措施。
  3.司法警察--执行员在执行法院裁决或其他机关裁决时违反司法警察法规定的,应追究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第5条 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裁决的其他机构和组织
  1.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和其他机关追索金钱的裁决由税务机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关执行。
  2.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和其他机关的裁决可由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执行。
  3.本条第1、2款所列机关、组织和个人不是强制执行机关。
  第6条 其他机构、组织执行的保障
  1.如果追索人确信债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相当数额的存款,可以直接将法院或其他机关关于追索金钱的执行文件交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如果追索人对债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否拥有相当数额的存款不确定时,可将执行文件交给司法警察--执行员。
  2.债务人存款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自收到追索人或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文件起3日内完成执行文件确定的金钱追索或全部、部分划拨债务人应满足追索要求的款项。
  3.未依本条第2款规定执行的,法院、仲裁法院可以对银行、金融机构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幅度予以罚款。
  第7条 执行文件
  1.执行文件指:
  ①以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为根据的:
  法院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法院和其他仲裁法院的裁决;
  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决;
  ②法院命令;
  ③支付赡养费的公证文书;
  ④劳动争议委员会的裁决;
  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债务人缺乏资金而无法全部或部分满足追索要求时,如俄罗斯联邦法律没有规定其他执行方法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依法作出的追索金钱的决议;
  ⑥有权审查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或公职人员)作出的决议;
  ⑦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的决定;
  ⑧其他机关根据联邦法律作出的决定。
  2.执行文件的原本毁损时,法院或其他机构按照联邦法律程序作出的与原本相符的副本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第8条 执行文件的要求
  1.执行文件必须指明:
  ①制作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名称;
  ②据以作出执行文件的案件或文件文号;
  ③法院或其他机关确定的执行日期;
  ④追索人和债务人为组织时的名称、地址,追索人和债务人为公民时应写明姓名、父称、出生日期、出生地、工作地;
  ⑤法院或其他机关裁决的结论部分;
  ⑥法院或其他机关裁决生效的日期;
  ⑦发出执行文件的日期和执行期限。
  2.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件应有法官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其他机关制作的执行文件应有本机关公职人员签名。在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应由有权签署执行文件人的签名。执行文件应加盖制作机关或人员的印章。
  3.法院命令和支付赡养费的公证文书的内容,由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俄罗斯联邦家庭法确定。这些文件须经当事人同意或确认后签字、盖章。
  第9条 执行程序的提起
  1.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发出的执行文件或追索人的执行文件,并提起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文件必须符合本法第8条的要求且未超过交付执行的期限。
  2.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在收到执行文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提起执行程序的决议。
  3.在该决议中,司法警察--执行员得规定自提起执行程序之日起5日内自觉履行执行文件的要求,并将逾期不履行时执行费和依据本法第81、82条规定实施执行行为支出的费用通知债务人。
  4.提起执行程序的决议至迟应于作出决议的第二日送达追索人、债务人以及发出执行文件的法院和其他机关。
  5.为了保障追索财产的执行文件得以实现,根据追索人的申请,司法警察--执行员有权在作出提起执行程序决议时登记并查封债务人执行文件中指明的财产。
  6.对提起执行程序的决议不服,可以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10条 不符合执行文件要求的后果
  1.司法警察--执行员认为法院或其他机关发出的执行文件违反执行期限规定、不符合本法第8条关于执行文件要求的,应当在收到执行文件之日起3日内将执行文件退还追索人。
  2.司法警察--执行员不得迟于作出退还执行文件的第2日将追索人执行文件的副本送达作出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
  3.在退还执行文件的决议中,应指明退还执行文件的理由和纠正期限,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要求的即为退还执行文件的理由。
  4.在指定期限纠正存在问题的执行文件,视为自始有效。
  5.违反指定的纠正期限的执行文件不影响在纠正问题之后按照正常程序再次提交司法警察--执行员。
  6.不服退还执行文件决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诉。
  第11条 执行地点
  1.债务人为自然人时,由司法警察--执行员在债务人住所地、工作地或财产所在地完成执行。
  债务人为法人或组织时,在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完成执行。
  2.执行文件要求完成指定行为的,应在完成此行为的地点执行。
  3.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债务人的住所、工作地点或财产所在地变更的,或者可供追索的财产原地点不明或不确切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应立即作出决议并于不迟于决议作出的第二日将决议的副本送达债务人新地址、新工作地点、新住所或新财产所在地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同时告知追索人、作出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
  4.司法警察--执行员在必要时可以超出地域范围完成执行行为。
  上述情形下,司法警察--执行员也可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作出决议发往该地。在异地执行时,应当告知当地司法警察--执行员在该地执行的必要性、协助来此执行人员的必要性、不应拒绝的必要性,并向当地司法警察--执行员提交后续执行文件。来此执行的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被拒绝时,应把执行文件转交给后续完成当地执行行为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并将此告知追索人。
  5.司法警察--执行员将执行文件移交给另一部门或另一司法警察--执行员时,该部门或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接受并予以执行。在司法警察部门或司法警察--执行员间不得就执行地点发生争议。
  第12条 执行时间
  1.执行行为应当在当地工作日的6点至22点进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司法警察--执行员决定。执行程序的当事人有权建议在其方便的时间执行。
  2.只有在执行工作刻不容缓或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在工作日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法律或规章确定的非工作日执行。
  3.只有在不影响公民生活和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当地时间22点至6点执行。
  4.依据本条第2款、第3款所列举的情形执行时,必须取得主任司法警察的书面批准。
  第13条 完成执行的期限
  1.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自收到执行文件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执行文件的要求完成执行工作。
  2.下列执行文件应立即执行:
  ①执行文件要求按月支付赡养费、工资或其他劳动报酬的;或执行文件要求立即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的;
  ②执行文件要求恢复被非法停止的工作或恢复被免去、被调换的职务或者被解雇职工工作的;
  ③执行文件或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第14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
  1.可以在下列期限内申请执行:
  ①普通法院制作的作为执行文件的法院裁决和命令期限为3年,仲裁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件和命令期限为6个月;
  ②国际商事仲裁法院和其他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件也是6个月;
  ③有关机关依法确定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追索债务人应满足追索款项的要求的期限为6个月;
  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3个月;
  ⑤有权审查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或公职人员)作出的决议为3个月;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符合执行条件的其他执行根据均为3个月。
  2.本条第1款所列期限:
  ①第1款第1、2项规定的执行期限(法院命令除外)从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缓期、延期或恢复已错过的执行期限的执行文件也应自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应当立即执行的法院裁决,自裁决的第2日起计算;
  ②法院命令自发出之日起10日开始计算;
  ③本条第1款第3项所列期限白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将要求返回给追索人或司法警察--执行员之日起计算;
  ④本条第1款第5项所列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计算。
  本条第1款所列其他期限,如联邦法律没有另行规定,自作出执行文件的第2日起计算。
  3.关于要求支付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费用的执行文件的追索效力在判决要求支付的期间一直有效。这一规定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赡养和解协议。
  执行文件规定分期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按照上述规定确定。
  第15条 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断
  1.申请执行的期限中断于:
  ①申请执行;
  ②债务人部分履行。
  2.申请执行期限中断后,申请执行的期限重新计算。
  中断前已经消失的时间不计算在新执行期限内。
  3.因无法全部或部分执行而将执行文件交还追索人的,中断后的执行期限从执行文件交还追索人之日起计算。
  第16条 申请执行期限的恢复
  1.司法警察--执行员不接受超出执行期限规定的执行文件,对此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作出相应决议。
  2.错过申请执行法院裁决期限的追索人,有权向作出裁决的相应法院申请恢复。
  3.错过其他执行文件的申请期限,要求恢复不予支持。
  第17条 法院或其他机关对执行文件的解释
  1.执行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不明的,司法警察--执行员有权向制作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要求解释。
  2.制作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自接到司法警察--执行员的申请之日起,必须在10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不改变执行文件内容的前提下对自己制作的执行文件作出解释。
  第18条 法院和其他机关裁决的延期和分期执行。执行措施和程序的变更
  在有碍完成执行行为的情形下,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当事人的申请、或当事人自己均可向制作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执行,或变更执行措施和程序。
  第19条 执行行为的延缓
  1.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根据追索人的申请或法院的决定延缓执行。
  2.在有碍执行行为完成的情形下,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自行或根据追索人申请延缓执行不超过10日。
  3.司法警察--执行员延缓执行,应当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和制作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组织。
  4.对司法警察--执行员延缓执行的决定可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20条 中止执行的义务
  下列情形下必须中止执行:
  ①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被确认失踪,如法律确定允许继承的;债务人为银行的,仲裁法院依法确认其无力支付的;
  ②债务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③债务人参加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组建的其他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或者处于前述情形下追索人请求中止的;
  ④债务人依法对经审判程序制作的执行文件提出异议;
  ⑤对有权审查行政违法案件的机关或其公职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出申诉的;
  ⑥俄罗斯联邦法律确定的有权中止执行法院和其他机关执行文件或可以视为执行文件的公职人员作出中止执行决定的;
  ⑦向法院提出解除依执行文件被查封财产的诉讼。
  第21条 执行程序的中止
  下列情形下可以中止执行:
  ①司法警察--执行员向发出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申请解释其裁决和其他生效执行文件的;
  ②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其他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组建的武装力量服役的债务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的;
  ③债务人长期因公出差的;
  ④债务人长期因病住院治疗的;
  ⑤对司法警察--执行员拒绝回避的行为提出申诉或对司法警察--执行员的决定提出异议的;
  ⑥正在查找债务人财产或查找婴儿的;
  ⑦债务人或追索人的休假地点不在执行文件确定的完成执行行为地点的。
  第22条 执行中止的期限
  1.执行中止的期限如下:
  ①债务人死亡、宣告死亡或确认失踪、丧失行为能力,或银行作为债务人时被仲裁法院依法认定无支付能力时,在未确定其权利承受人之前、法院将失踪人的债务人财产转交给监护人和监护制度规定的机关财产代管人之前、为丧失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之前、仲裁法院对银行债务人确定其权利承受人之前;
  ②追索人或债务人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或其他依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组建的武装力量服役的、长期因公出差的、长期因病住院治疗、寻找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产、寻找被带走的婴儿的,--在服役期满或开始军事行动前、出差归来、病愈出院前,或者找到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前、找到婴儿前;
  ③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对法院和其他机关作出的执行文件有异议,在实质审理结束前;
  ④对司法警察--执行员拒绝回避的申诉,在法院审查之前。其他情形下,在执行中止的事由结束前。
  2.上述情形消除后,法院根据追索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或由司法警察--执行员自行恢复执行。
  3.本条所列执行中止的期限,可由法院决定缩短。
  第23条 执行终结
  执行程序在下列情形下终结:
  ①法院同意追索人放弃追索;
  ②法院确认追索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和解协议;
  ③追索人或债务人为公民时死亡、宣告死亡、确认失踪,法院或其他机关裁决确定的义务不能转移给权利承受者或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的;
  ④已停办组织的财产不能满足追索人要求的;
  ⑤超过法定期限的上述各种追索;
  ⑥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执行文件或视为执行文件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⑦追索人拒绝接受执行文件确定从债务人处执行并转交给追索人的物品的。
  第24条 关于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审查
  1.仲裁法院制作的执行文件被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的,由该仲裁法院或司法警察--执行员所在地仲裁法院审查。
  其他情况下,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由司法警察--执行员所在地的普通法院审查。
  2.依照执行程序确定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后,不得采取任何执行行为。
  3.司法警察--执行员应于3日内将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通知当事人、法院(如果不是作出此裁定的)或制作执行文件的其他机关。
  4.关于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裁定,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俄罗斯联邦仲裁程序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申诉。
  第25条 执行终结的后果
  法院关于执行终结的裁定生效后,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撤销一切执行措施。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将裁定和其作出的撤销执行的文件返还给制作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
  第26条 执行文件的发还
  1.不能全部或部分追索的执行文件应当发还追索人:
  ①根据追索人的申请;
  ②超出申请执行期限;
  ③债务人为组织的不能确定其地址;债务人为公民的,不能确定其住址;或者不能确定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不能获得债务人金钱和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其他有价值物品的(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寻找债务人及其财产的除外);
  ④如果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司法警察--执行员采取一切法律允许的手段寻找其财产和收入仍无效果的;
  ⑤如果追索人拒绝接受依照执行文件从债务人处执行所得的无法变卖的财产的;
  ⑥如果追索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阻碍执行的。
  有本款第3项至第6项不能执行的情形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作出相应的决定,该决定应经主任司法警察确认。
  执行文件的发还不能成为依照本法第14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再次申请执行的障碍。
  本款第1项、第5项所列的执行文件发还时,应全部返还追索人依据本法第83条规定预付的费用。
  本款第3项、第4项所列的执行文件发还时,仅返还司法警察为执行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2.执行文件在执行中应当返还给制作的法院或其他机关。
  3.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作出将执行文件发还追索人、发还预付款的决定,该决定应经主任司法警察确认。所作决定允许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27条 执行程序的结束
  1.执行程序结束于:
  ①执行文件已被事实上执行;
  ②发出执行文件的法院或其他机关要求将执行文件发还追索人,或者追索人申请发还;
  ③依据本法第26条列举的情形发还;
  ④将执行文件交给可一次性或分期得到债务人收入或工资的组织;
  ⑤执行文件从一个司法警察转给其他司法警察或从一个分支机构转交给其他分支机构;
  ⑥执行终结。
  2.对司法警察--执行员关于执行程序结束的决定,可于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28条 查找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或查找婴儿
  1.依照执行文件追索赡养费、健康损害赔偿费、因赡养人死亡造成损害的赔偿费和索还婴儿的执行中,债务人地址不详时,经主任司法警察批准,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自行或根据追索人申请作出查找债务人的决议。在上述情形下,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作出查找债务人财产和查找婴儿的决议。
  查找可在执行文件确定的执行地点、债务人最后明确的住所地(居住地)、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或追索人住所地(居住地)进行。
  对公民债务人的查找和对婴儿的查找由内务部负责。
  债务人为组织时的查找和对债务人(公民或组织)财产的查找,由司法警察局负责。
  查找债务人及其财产、查找婴儿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司法警察--执行员经主任司法警察批准应就此作出决定。查找债务人或查找婴儿支出的费用,根据内务机关的申请确定。查找债务人财产支出的费用,根据相应司法警察局作出的支付结算确定。
  2.在追索人同意垫付查找费用并交付本法第83条规定的执行费用的情况下,司法警察--执行员有权就其他种类的执行文件宣布查找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追索人有权依法要求债务人赔偿查找费用。
  3.对司法警察--执行员拒绝查找债务人或债务人财产的决定、查找费用支出数额的决定,可以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二章 执行参加人

  第29条 执行当事人
  1.执行当事人为追索人和债务人;
  2.与执行文件有利益关系的公民和组织为追索人;
  3.执行文件要求必须完成一定行为(交付资金或其他财产、履行执行文件确定的义务)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公民和组织为债务人;
  4.执行程序中的追索人和债务人可为数人,其中任何人可以亲自参加执行程序,也可以委托其中一人参加执行程序。
  第30条 未成年人参加执行
  1.已满十八岁的公民可以自主或通过其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实现权利、履行义务;被宣布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父母、养父母、抚养人、监护人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权利;
  3.对法院或其他机关制作的与公民、家庭、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和劳动收入分配有关的执行文件的执行中,未成年人可以自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31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了解、摘录、复制执行材料,提供补充材料,宣布其代理人,参加执行活动,在执行中口头或书面解释,对执行中发生的所有问题说明自己的理由和意见,反驳他人的理由和意见,申请回避,对司法警察--执行员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申诉。
  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必须遵守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的要求。
  第32条 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承受
  当事人一方出现公民死亡、法人重新登记、债权让与、债务转移情形时,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权利承受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的行为对权利承受人有效。
  第33条 代理人参加执行程序
  1.公民可以自己或通过代理人参加执行程序,公民亲自参加执行程序,不影响其有权拥有代理人。如果执行文件要求债务人亲自完成义务,债务人不得通过代理人完成。
  2.组织参加执行程序应由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赋予职权的机关或公职人员参加,或通过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代理人参加。
  组织的代表必须有文件确认其职务和职权。
  第34条 代理权的形成
  代理权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和确认
  第35条 代理人的权限
  1.执行程序的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与执行有关的一切执行活动。
  2.代理人下列权限须事先声明:
  ①查阅案件材料;
  ②转代理;
  ③对司法警察--执行员的行为提出申诉;
  ④受领财物和金钱。
  第36条 不得担任代理人的人
  1.不满十八岁的人;处于被监护状态的人;
  2.法官、侦查员、检察官以及在司法警察局和法院机关工作的人。此款所列人员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执行不受此限。
  第37条 法定代理人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执行中的权利、合法利益由其代理人--父母、养父母、抚养人、监护人予以保护。
  法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完成一切行为,因此所得的权利依法属于被代理人。
  2.被依法宣布为失踪人的公民,如果必须参加执行程序的,则由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和依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确定的代理人参加执行程序。
  3.在继承人应当参加的执行程序中,继承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尚未发生时,由被确定为保管遗产的继承人的赡养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执行程序。
  4.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其参加执行。
  第38条 执行程序中的翻译人员
  1.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以聘请任何年满十八周岁,通晓语言、具备翻译知识的有行为能力的人为翻译人员。
  2.翻译人员在被聘请期内必须保证翻译服务。如果不能在司法警察确定的期间提供翻译服务,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另行指定翻译人员。
  3.翻译人员有权获得服务报酬。报酬根据完成执行行为的支出计算。
  4.翻译人员翻译错误,应承担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司法警察--执行员应事先告知。
  第39条 见证人参加执行程序
  1.知晓债务人及其财产地点的人、知晓掌握债务人财产的人及财产地点的人、债务人财产的勘验人、查封人、没收人、转交人,应当参加执行程序;
  2.其他情形下,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决定见证人参加执行程序。
  3.任何年满十八周岁,与执行活动没有利害关系,与执行参加人无亲属、隶属或监管关系的有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被邀请作为见证人参加执行程序。见证人不少于2人。
  第40条 见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见证人必须对其参与的执行过程、事实、结果签字确认;见证人有权知道邀请其参加执行的目的、执行的根据,还有权对执行提出自己的批注;见证人的批注应记入相应执行行为的文件中。根据见证人的意愿,批注可以亲自书写。在见证人参加执行行为前,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告知见证人的权利义务。
  2.见证人有权因履行见证义务获得补偿费。补偿费根据完成执行行为的支出确定。
  第41条 专家参加执行程序
  1.为了解决执行程序中需要专门知识的问题,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定一名专家参加执行,必要时也可确定数名专家。
  2.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被确定为专家,专家所做结论应为书面形式。
  3.专家应当根据司法警察--执行员的要求参加执行程序,对司法警察--执行员提出的问题作出公正结论,对执行中的问题给予解释。专家有权得到相应报酬。报酬根据完成执行行为的支出确定。
  4.专家拒绝、回避作出结论或作出虚假结论,应当承担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司法警察--执行员应事先告知。
  第42条 司法警察--执行员与警察的相互关系
  司法警察--执行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阻碍,或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时,警察应当在联邦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协助。
  第43条 执行回避
  1.司法警察--执行员、翻译人员、专家是执行当事人的亲属、代理人,或与执行结果有利害关系,或易引起执行公正争议的,应当回避。
  2.有应当回避情形时,应自行回避,追索人或债务人也可根据前款规定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但回避情形是在执行开始后知道的除外。
  3.司法警察--执行员的回避由主任司法警察决定。
  翻译人员和专家的回避由司法警察--执行员决定。
  4.对翻译人员、专家回避问题的审查结果,由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附具理由的决定,该决定应由主任司法警察确认。
  5.司法警察--执行员回避被确认后,其正在执行的文件应由主任司法警察转交给其他司法警察--执行员,或发给另外的分支机构或警卫司法警察。
  6.申请司法警察--执行员回避被拒绝的,可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三章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根据

  第44条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根据
  强制执行措施的根据是:
  ①按联邦法律规定提出的书面执行文件;
  ②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的提起执行程序的决议;
  ③司法警察--执行员规定的自觉履行期限届满。
  第45条 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的措施有:
  ①以扣押和变卖财产方式追索债务人的财产;
  ②追索债务人的工资、退休金、补助金或其他收入;
  ③追索债务人在他人处的钱款或其他财产;
  ④没收执行文件中指定的债务人的物品并转交追索人;
  ⑤联邦执行程序法和联邦其他法律规定保障执行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对债务人财产的追索

  第46条 追索债务人金钱和其他财产的顺序
  1.追索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扣押、没收和强制分配财产;
  2.根据执行文件追索债务人的资金可以是卢布、外汇或保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
  在债务人处发现的现金应予没收。
  3.可以扣押债务人的现金、一定数额的存款或其保存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
  单位债务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帐号和收支不明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向税务机关查询。
  税务机关必须在3日内向司法警察--执行员提供必要的信息。
  依照俄罗斯联邦税法确定的程序获得的信息可以根据追索人在执行程序期限内的申请提供给追索人。
  4.债务人的卢布不足以满足追索的,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外汇;
  5.债务人的金钱不足以满足追索要求时,可以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联邦法律禁止追索的财产除外;
  债务人有权指出哪些财产或物品应被首先执行,司法警察--执行员有权最终确定追索金钱和物品的顺序。
  6.对债务人财产的追索包括现金、存款、收入、投资或保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
  对上述财产的执行范围限于为完成执行行为、支付执行费用所必须;
  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及于联邦法律规定的、以共有形式存在的属于债务人的部分。
  第47条 追索债务人金钱时外汇换算成卢布的规则
  1.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将发现和没收债务人的外汇不迟于没收后的第二日交给在俄罗斯联邦外汇市场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变卖。
  2.在扣押债务人外汇和保存在俄罗斯联邦外汇市场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中的外汇存款时,司法警察--执行员应责成这些银行和金融机构按照本法第46条第6款规定的幅度予以变卖。
  如果上述金钱存在俄罗斯联邦外汇市场没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将债务人的金钱转入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3.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自收到司法警察--执行员所作决定之日起7日内完成本条所列任务。
  4.变卖外汇所得卢布按照本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分配。如果追索人为公民,应按照执行文件确定的数额转到司法警察--执行员分支机构帐号上。
  5.司法警察--执行员依据本条所作决定的副本应交给当事人。
  6.对司法警察--执行员根据本条所作的决定,可以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48条 追索债务人由他人掌管的财产
  对债务人由他人掌管财产的追索,依照法院决定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49条 对抵押财产的追索
  1.债务人未设置抵押的财产不能满足追索人的全部要求时,可以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和本法第五章的规定追索债务人设置抵押的财产。
  2.抵押人必须满足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不超过抵押价值的要求。
  第50条 不能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对公民不可执行的财产详见公民不可执行财产清单。(民事诉讼法附件一)
  第51条 扣押债务人财产
  1.扣押债务人财产应于不迟于向债务人送达执行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实施,必要时可在送达执行通知时一并扣押。
  2.扣押债务人财产包括:登记财产、宣告禁止处分,必要时限制其使用财产、没收财产和转移保存。扣押财产的期限和范围由司法警察--执行员根据扣押物的具体情况(特征)决定,包括财产的性质、对所有人或占有人的重要性、经济用途、日常用途和其他事实。
  3.司法警察--执行员违反规定使用扣押物或债务人使用被扣押财产的,应当承担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4.扣押适用于:
  ①确保对债务人应当转交追索人或应进一步分配的财产的保管;
  ②执行法院关于没收债务人财产的命令;
  ③执行法院关于扣押属于被告人或存放在被告人和其他人处财产的决定。
  5.司法警察--执行员应于扣押财产后5日内没收被扣押财产并转交变卖。
  6.在具体情形下,司法警察--执行员有权同时采取扣押和没收财产的措施。
  易腐坏的物品应立即没收、转交予以变卖。
  7.在登记债务人财产时发现应予扣押的卢布、外汇、贵重金属、宝石、珠宝、金、银、铂金制品、镶有宝石和珍珠的铂金类金属及其他金银物品,必须予以没收。
  8.对有价证券的扣押顺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52条 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
  1.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由司法警察--执行员根据执行时拍卖价外的市场价评估。
  2.如果部分物品的价格难以确定或债务人和追索人反对司法警察--执行员评估.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邀请专家鉴定其价值。
  3.对司法警察--执行员的评估有异议的当事人承担专家鉴定的费用。
  第53条 财产的保存
  1.债务人的财产依照清单转交给司法警察--执行员确定的债务人或其他人保存,如果根据财产的属性使用不致毁损或减少其价值,保存人可以使用。
  2.债务人及其家属(单位债务人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保存人因保存可得到相应的报酬。保存人的报酬应在扣除其使用保存财产的实际收益后予以补偿。
  3.保存扣押财产和没收财产的顺序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4.保存人私自动用、化为公用、隐瞒或非法转移其保存的财产,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财产自然损失除外。
  第54条 对扣押财产的变卖
  1.对扣押财产(依法禁止流通的除外)的变卖,如联邦法律无另行规定,应于扣押之日起两个月内以拍卖的形式完成。
  2.对不动产以外的财产的拍卖,应由专门机构在联邦法律规定的商业和其他商品交易场所进行。
  3.对不动产的拍卖,应通过有权经营不动产的专门机构按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如果在二个月内财产不能变卖,追索人有权占有此财产。如果追索人拒绝占有,应将财产返还给债务人,将执行文件交还追索人。
  第55条 数个执行程序时执行的特别规定
  1.如果在一个分支机构内针对同一债务人发生了数个执行程序需要分配财产时,这些执行程序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执行程序。此执行程序查封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是追索的总数、执行费和可能发生的执行开支。查封不包括其他诉讼中已被查封的债务人财产。
  完成本法第78条所列的要求时,应当根据提请执行的时间确定统一满足每一顺序追索者要求的顺序。
  2.如果针对一个债务人的执行,涉及俄罗斯联邦主体内数个司法警察分支机构的,由俄罗斯联邦主体主任司法警察提供保障并监督执行。
  3.如果针对一个债务人的执行涉及俄罗斯联邦不同主体司法警察,由俄罗斯联邦主任司法警察提供保障并监督执行。
  4.本条第2、3款所列的保障和监督功能可以由俄罗斯联邦主任司法警察交给相应的俄罗斯联邦主体主任司法警察,联邦主体主任司法警察可交给下属司法警察。
  5.为实现本条所列的要求,俄罗斯联邦主任司法警察和俄罗斯联邦主体主任司法警察应建立发生在不同分支机构间有关执行的相关银行资料。
  第56条 执行文件确定的物品转交给追索人
  当执行文件中指出的物品判给追索人时,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在债务人处扣押这些物品并将它们转交给追索人,称作转交行为。如果追索人拒绝接受执行文件确定的物品,则还给债务人,执行程序终结。
第五章 对法人债务人财产追索的特别规定对法人债务人财产的扣押和变卖

  第57条 追索法人债务人金钱
  1.法人债务人存放在保险柜或收款处及在收款处或其他地方单独存放的卢布现金和外汇现金,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收缴的卢布现金应于当日上交银行抵偿债务人的债务;用于执行程序预算外发展基金数额等于执行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余资金用于支付实施执行程序的开支,存入部门提存帐号。
  3.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对法人债务人存放在本法第46条规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帐号上的资金、投资、存款采取扣押措施。
  第58条 对法人债务人其他财产的追索
  如果法人债务人的现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追索债务人所有的或经营的、或支配的其他财产(周转准备金或者最基本周转金除外),而不论这些财产实际上位于何处和由谁使用。
  上述财产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扣押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59条 对法人债务人财产扣押和变卖的顺序
  对法人债务人财产的扣押和变卖按以下顺序:
  1)第一顺序是不直接参加生产的财产(有价证券、抵押款和债务人的其他款项、外汇、贵重物品、小轿车、公司的办公用品等);
  2)第二顺序是成品或商品,以及其他不直接参加生产和不被用作直接参加生产的实物;
  3)第三顺序是直接参加生产的不动产甚至原料、材料、机床、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60条 依执行文件追索法人债务人财产的保障措施
  1.司法警察--执行员扣押法人债务人第三顺序的财产后,应在3日内通报给国家委员会所属的管理俄罗斯联邦国有资产的联邦破产管理局,并报告被扣押的法人债务人财产构成和价值以及债权人追索的数额。
  上述通报的复印件应发给检查法人债务人交纳各级财政预算和国家预算外基金情况的税务机关。
  2.根据国家委员会所属的管理俄罗斯联邦国有资产的联邦破产管理局的建议,司法警察一执行员用划拨给司法警察的经费刊发关于追索法人债务人的通告。
  3.如果国家委员会所属的管理俄罗斯联邦国有资产的联邦破产管理局接到法人债务人关于破产的仲裁程序启动的消息,司法警察--执行员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程序立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执行程序直到仲裁法院关于债务人破产的仲裁程序启动。
  4.如果关于法人债务人破产的仲裁程序已经启动,必须中止执行程序,对法人债务人财产的变卖宣告中止,直到仲裁法院对其实质问题作出判决。
  第61条 对重新注册和被清算的法人债务人的追索顺序
  1.当法人债务人重新注册(合并、兼并、分支、分立、重组)时,根据执行文件,可以向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法人债务人追索。
  2.执行文件在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中,如果法人债务人被清算,可将执行文件交给清算委员会执行。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告知追索人已将执行文件转交给清算委员会。
  第62条 司法警察--执行员的拍卖准备
  1.拍卖不动产应当由有权从事不动产拍卖的专门机构组织和进行,且与此机构订立相应的合同。
  2.此专门机构应当按照司法警察--执行员的声明标明将要拍卖财产的最低价格。
  3.声明应具有:
  1)执行文件复印件;
  2)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的据以扣押财产决定的复印件;
  3)不动产的有关文件;
  4)如果部分出售现房时,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复印件或个人所有权证复印件。
  4.转让房屋长期租赁权时,司法警察--执行员还须补充除本条第3款规定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
  1)租赁合同;
  2)可以转让租赁合同的证明的复印件;
  3)出租人同意将长期租赁权作为抵债的确认证明复印件;或者如果承租人在拍卖中获得租赁权,可以不经出租人同意转让长期租赁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出售未完成的建筑物时,司法警察--执行员还应补充本条第3款文件以外的下列文件:
  1)土地出让决定的复印件;
  2)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同意建设的决议复印件。
  第63条 拍卖的期限和顺序
  1.拍卖应自收到司法警察--执行员相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由专门机构进行。
  2.拍卖的程序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规定进行。
第六章 对债务人工资和其他收入的追索

  第64条 追索债务人工资或其他收入
  定期执行,或追索数额不超过2个最低劳动报酬时,或债务人没有财产、财产不足完全满足追索的数额时,可以追索债务人的工资和其他收入。
  第65条 扣除债务人工资和其他收入的计算
  债务人工资和其他收入的扣除,应按税后数额计。
  第66条 扣除债务人工资和其他收入的额度
  1.执行时可以扣除债务人工资和相当于工资的收入不超过50%的数额,直至完全抵偿追索数额为止。
  2.根据数个执行文件扣除一个职工工资和相当于工资的收入时,应当保留50%的工资。
  3.本条第1、2款确定的扣除工资和相当于工资的收入的额度,不适用于追索未成年人生活费、健康损害赔偿、致赡养人死亡的损害赔偿以及因犯罪而形成的损害赔偿。
  在上述情形下,对债务人工资和相当于工资的收入的扣除不超过70%。
  4.本条规则适用于追索发给债务人的奖学金、退休金、著作权收入,追索具有作者证明的发现权、发明权以及获得著作权的合理化建议和工业外观设计收入。
  第67条 对服刑债务人报酬(收入)的追索
  1.按照法院的判决或决定,对被判劳教刑人员应追索其全部劳动报酬。
  2.对被判处在劳改所、拘留所、监狱、教养所服刑及留置在戒毒康复诊所和长期住院治疗的服刑人员,应追索其全部劳动报酬,以清偿其在上述机构期间的开支。
  第68条 对社会保险金的追索
  对社会保险金(因怀孕、生育、领取部分保险金照料婴儿等其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和失业补助金的追索,只能根据法院追索生活抚养费、健康损害赔偿和致赡养人死亡损害赔偿的判决或支付赡养费的公证文书。
  第69条 不应追索的收入种类
  因下列情形所得资金不得追索:
  1)健康损害赔偿及致赡养人死亡的损害赔偿;
  2)因公致伤致残人员(包括受重伤、外伤和脑伤)的收入以及在上述情形下死者家庭成员的收入;
  3)因生育、多子女母亲、单亲家庭所得补助金;在寻找未成年孩子父母期间的供养费;退休人员和I级伤残人员的护理费;健康受损者的生活费、继续治疗费、安装假肢费和护理费;赡养费;
  4)在有害条件或在极端条件下工作的收入及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由于遭受原子能核发电站辐射事故发给公民的费用;
  5)有关部门发给的生育费、抚恤金、婚姻登记费以及解聘人员的生活费。
  第70条 追索抚恤金和赡养费的程序
  追索抚恤金和赡养费的程序按照俄罗斯联邦家庭法的规定。
  第71条 向前往外国定居、工作或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及其他武装部队和武装形式服役的债务人追索生活费
  向在外国定居的债务人追索抚养费的程序依照俄罗斯联邦家庭法执行。按照相应程序向前往外国工作的债务人追索生活费,向在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其他武装部队和武装形式服役人员的追索程序同上。
  第72条 对被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执行
  对被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执行的程序依据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规定,经法院判决后执行。
第七章 执行文件确定的非财产性纠纷的执行

  第73条 执行文件确定的债务人履行或禁止一定行为的一般执行条件
  1.执行程序开始后,对于执行文件确定债务人履行或禁止一定行为的裁决,司法警察--执行员应当按照本法第9条规定确定债务人自愿履行的期限。
  2.有关恢复被非法辞退和调换工作的执行文件应当立即执行。在行政机关作出撤销非法辞退或调换工作的决定之后,自事实上允许上述人员从事以前的职务之时,执行文件才被认为付诸执行。
  3.如果没有完成本条第1、2款的要求,又没有正当理由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对债务人处以罚款或采取本法第85条规定的其他措施,并规定新的执行期限。如果执行不是债务人必须参加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根据现行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向债务人追索3倍的执行费用支出。
  4.如果执行文件不可能被执行,司法警察--执行员经上级司法警察确认后可以作出决定将执行文件退回法院或其他机关。此决定可以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第74条 不履行执行文件规定恢复工作的后果
  如果债务人不执行有关恢复被非法辞退或调动工作的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采取本法第85条规定的措施。经主任司法警察确认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确定发给此人被迫离开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或者自作出恢复工作决定之日起至履行执行文件之日的所有时间劳动报酬的差额。
  第75条 对执行文件确定迁出债务人的执行
  1.如果债务人未按照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迁出,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使用强制手段迫其迁出。
  2.司法警察--执行员应正式通知债务人强制迁出的日期和时间。被通知迁出日期的债务人缺席不成为完成执行文件的障碍。
  3.迁出指腾出执行文件规定的场所,迁出其财产、家禽和禁止迁出者使用该场所。
  4.迁出应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可由内务部门协助司法警察--执行员对迁出财产进行登记。
  5.司法警察--执行员必要时可以封存债务人财产,用于支付搬迁费用。
  对债务人财产的封存不得超过3年,封存期满后上述财产可以当作无主财产变卖。
  变卖所得的财富上缴联邦财政。
  6.执行迁出债务人执行文件时司法警察--执行员需出据搬迁证明。
  第76条 执行文件确定的迁入的执行
  1.如果在司法警察--执行员规定的自愿迁入的期限内没有执行的,由司法警察--执行员实施迁入。迁入指司法警察--执行员保障追索人无障碍地进入执行文件规定的场所和在其中居住、生活。此时债务人应当明白迁入是强制的,不得妨碍和影响其生活。
  2.一旦债务人阻碍追索人的迁入,司法警察--执行员在有见证人在场甚至必要时由内务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进一步妨碍追索人生活的,则再次采取上述行动和本法第85条规定的罚款和其他措施。
  3.执行迁入追索人的执行文件由司法警察--执行员制作迁入证明。
  4.当确保追索人无日常干扰地生活、使用相应场所时,执行文件才被认为执行完毕。
  5.在出具迁入证明后,债务人重新阻碍追索人生活的,追索人可以按照执行文件重新提起执行程序(要求)。
  如果阻碍追索人生活的人不是根据执行文件确定的债务人则不能再次提出执行要求。此时的迁入问题应由司法程序解决。
第八章 追索所得现金的分配和满足追索者要求的顺序

  第77条 追索所得现金的分配
  1.司法警察--执行员从债务人处通过变卖所得现金应首先支付执行费用、清偿罚款和其他执行支出,下剩部分用于满足追索人的要求。
  2.满足追索人要求后的剩余现金应归还债务人。
  第78条 满足追索人要求的顺序
  1.如果追索所得现金不足以满足执行文件确定的数额时,应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顺序在追索人之间进行分配。
  2.第一顺序应为追索生活抚养费、健康损害赔偿和致赡养人死亡的损害赔偿。
  第二顺序为职工因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要求;与合作组织有劳动关系的合作组织成员的要求;律师提供帮助的支出;作者因行使著作权和取得证书的发现权、发明权、外观设计而获得的报酬。
  第三顺序应满足俄罗斯联邦退休基金、俄罗斯联邦社会保险金和俄罗斯联邦居民的居民就业基金的抵偿。
  第四顺序应满足清偿所有第三顺序没有扣下的各级地方预算资金和国家预算外资金。
  第五顺序按执行文件规定满足所有下剩的要求。
  3.充分清偿前一顺序的要求后才可以满足下一顺序。
  如果追索到的现金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要求时,应按追索人应被清偿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执行对外国法院和其他组织的裁决的执行

  第79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的执行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执行法院判决和其他机关的裁决时适用现行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
  第80条 外国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执行
  1.在俄罗斯联邦执行外国法院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依照俄罗斯联邦与之签订的相应国际条约和联邦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2.俄罗斯联邦法院根据外国法院判决作出的执行文件可以在判决生效后3年内提出执行申请。
第十章 执行费。执行开支,违反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的责任

  第81条 执行费
  1.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且没有在执行文件确定的自愿执行期限内完成执行行为,司法警察--执行员可以作出决定,追索债务人应当被迫索的金额或财产价值的7%作为执行费。如果不执行的是非财产性执行文书,则向公民债务人最少收取5倍的劳务支出,向法人债务人最少收取50倍的劳务支出。
  2.执行费在司法警察--执行员第一次实施执行行为时收取。
  此后向司法警察--执行员提出完成执行的要求时不收执行费。
  3.执行费的30%归联邦财政,下剩的数额归人发展执行程序的预算外基金。
  4.如果法院或其他组织撤销了据以执行的文件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文件终结执行程序的,则将执行费返还债务人。
  5.收取执行费的决定应同发起执行程序的决定同时作出,或者在发起执行程序的决定中指出。
  第82条 执行开支
  1.执行开支指组织和实施执行时的费用。执行开支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预算外发展执行程序基金和当事人、其他执行程序参加人缴纳的费用支出。
  2.执行开支指支付以下经费:
  1)运输、保存和变卖债务人财产的支出;
  2)翻译、证人、专家和其他按确定程序参加执行行为人的劳务支出;
  3)通过邮政转汇给追索人的支出;
  4)依法寻找债务人、债务人的财产或寻找被债务人抱走的婴儿的费用;
  5)完成执行文件所必须行为的其他支出。
  第83条 追索人对执行开支的预付
  1.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完成,追索人应当预付全部或部分执行开支。
  2.在本法第28条第2款所列情形下,追索人应当预付寻找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全部费用。
  3.执行程序结束后应全部返还追索人的预付款。如果追索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从债务人处没收来的据执行文件确定给追索人的物品致使执行程序中止,则将执行文件返还给追索人;如果他的行为(或不作为)阻碍执行,仅返还实际执行支出后剩余的预付款。
  第84条 执行开支的承担顺序
  1.完成执行行为从债务人处追索的执行开支应归入发展执行程序预算外执行部门提留帐号。
  2.如果执行程序由于执行文件被撤销而终结,则发生的执行开支由联邦财政负担。
  3.有本法第83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时,执行开支由追索人负担。
  4.依据本法追索执行开支、追索由联邦财政支出的执行开支、追索组织或个人预付的执行开支,由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决定,该决定应经主任司法警察确认。
  上述决定的复印件应在3日内发给当事人。
  5.对此决定可以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6.如果债务人拒绝或回避清偿根据本法第28条第2款规定寻找他和他的财产的执行开支,那么,追索人有关清偿其执行开支的问题根据其申请由司法程序解决。此时追索人免交国家规费。
  第85条 债务人不履行执行文件确定的履行一定行为或禁止一定行为的责任
  1.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司法警察--执行员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一定行为或禁止一定行为,司法警察--执行员可根据本法第73条之规定,作出向债务人收取不超过200倍最低劳动报酬的决定,并确定执行的新期限。
  2.如果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在新期限内仍不执行,则每次以2倍的罚款计。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再次拒不执行,司法警察--执行员应依职权将负有义务的公民或公职人员交相应的机构追究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4.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的罚款决定应经主任司法警察确认。对此决定可以在10日内向相应的法院提出申诉。
  第86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执行的责任
  1.为债务人提供服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向其提供了执行文件且债务人帐号有现金时,不履行执行文书确定的要求,法院据此可对上述银行或金融机构处以追索人所追偿数额50%的罚款。
  2.罚款的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
  第87条 不履行司法警察--执行员依法确定的要求和违反俄罗斯联邦立法程序的责任
  1.公民和公职人员不履行司法警察--执行员依法确定的要求,违反俄罗斯联邦关于执行程序立法,丢失执行文件、不及时发出执行文件、提供债务人不真实的收入信息和财产状况、未经许可退出执行程序、不告知新的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点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可决定向违法的公民或公职人员处以最多不超过100倍最低劳动报酬的罚款。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司法警察--执行员处或拒不到执行现场,司法警察--执行员得作出拘传的决定。
  2.司法警察--执行员的决定须经主任司法警察确认。对此决定可以在10日内向相应法院提出申诉。
  3.如果公民或公职人员故意不履行司法警察--执行员依法作出的要求,或者阻碍执行或者以其他方式违反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立法,有犯罪嫌疑的,司法警察--执行员可向相应机关报告,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第88条 司法警察--执行员的决定
  1.如果司法警察--执行员在完成执行行为时(发起执行程序时、追索执行费的、罚款等)作出的决定损害了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司法警察--执行员应作出相应的决定。
  2.决定应指明:
  1)作出决定的日期和地点;
  2)作出此决定的司法警察--执行员的职务、姓名和父称;
  3)据以作出此决定的执行程序;
  4)需要解决的问题;
  5)司法警察--执行员作出此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6)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结论;
  7)对本决定申诉的程序和期限。
  第89条 对司法警察--执行员的褒奖
  1.凡司法警察--执行员按照执行文件要求完成了现实且及时的执行时,可以得到追索数额或财产价值5%不超过10倍最低劳动报酬的奖励,如果执行是非财产性的,则得到最少5倍的最低劳动报酬的奖励。
  如果非因司法警察--执行员的过错而部分执行时,则按照被迫索财产的比例得到奖励。
  2.上述支付给司法警察--执行员的数额由发展执行程序的预算外基金支出。
第十一章 追索人、债务人和其他人在执行程序中权利的保护

  第90条 对司法警察--执行员执行行为的申诉
  1.在执行仲裁法院裁决时,对司法警察--执行员的执行行为、拒绝完成执行的行为和拒绝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员回避的行为,追索人或者债务人可以自行为完成或拒绝之日起10日内向司法警察--执行员所在地的仲裁法院提出申诉。
  其他情形下,对于司法警察--执行员的执行行为、拒绝执行行为或者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员回避的申诉,应自行为完成或拒绝完成之日起10日内向司法警察--执行员所在地的普通法院提出申诉。
  对于不知晓执行行为(拒绝执行)的时间和地点的人,从知道之日起计算期限。
  2.由于司法警察--执行员的原因给公民和组织造成损害的。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赔偿。
  第91条 组织不依执行文件及时执行时追索人权利的保护
  有关组织不法持有债务人的款项时,追索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形下追索人免交国家规费。
  第92条 完成执行行为时其他人权利的保护
  如果被执行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则利害关系人和组织有权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扣押或查封的诉讼。
  第93条 不执行执行文件确定的恢复工作时组织权利的保护
  如果不执行执行文件确定的恢复被非法辞退或调换的工作,应当由造成此结果的组织付给上述工作人员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定数额的损害赔偿。此损失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此组织的领导或违法不执行执行文件的工作人员追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94条 本法的生效
  本法公布3个月后生效。
  第95条 附则
  1.建议俄罗斯联邦总统授权俄罗斯联邦政府和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政权机构在本法正式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自己与本法相应的、确定的、合法的规章。
  2.授权俄罗斯联邦政府
  自本法正式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准备并作出与实施本法有关的修改和补充建议。
  实施确定合法的规章制度,以保障本法的实现。


俄罗斯联邦总统:鲍·叶利钦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7年7月21日
No.11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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