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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实施后有关备案工作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86号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内地与港澳《投资协议》)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12月18日签署,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上述协议实施后香港、澳门投资者在内地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香港、澳门投资者根据内地与港澳《投资协议》在内地投资,所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参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2号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
  二、符合内地与港澳《投资协议》附件一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分别在上述协议中内地仅对香港、澳门开放的领域内投资,除在线提交《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在线提交内地与港澳《投资协议》规定的香港、澳门投资者证明文件。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商  务  部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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