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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形码相关法律法规
一、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备案。
二、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冒用他人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四、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五、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六、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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