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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一)
  1、关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和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中的审查问题。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27个行业,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验资报告外,其余的设立时应审查章程中各股东实际全额出资情况(出资时间要在公司设立之前),不须提交验资报告。
  未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资金额、期限、方式的章程记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照法律规定,尊重公司章程自治原则,章程可详细记载投资人各期出资,也可注明投资人出资的最后期限。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或股比变化办理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已不再是登记事项。有限公司股东变化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按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股东未变化,股东间持股比例、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化时办理章程备案,按备案提交材料。
  3、关于企业变更币种、前后注册金额及汇率如何确认问题。
  企业因各种原因变更币种引起前后注册资本变化,金额由企业根据实际到资情况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后填写。
  4、关于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产生方式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由合资各方委派;
  中外合作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其成员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名额分配并由合作各方委派。
  外商合资企业设董事会,因《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做规定,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举;
  外商独资企业无股东会,董事由股东委派;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由股东大会选举。
  5、关于法定代表人等任职及审查意见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提交材料中要求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等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体现该人员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关于一体化平台中股东出资情况、许可证有效等问题。
  根据外资企业登记表格文书的要求和投资国别确认、外方认缴额统计的需要,目前一体化平台仍需采集录入外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及方式,实收资本不再录入。
  经营范围不再录入许可证相关内容,换照时删除执照经营范围原录入的许可证相关内容。一体化平台登记业务系统中录入前置文件的相关信息。企业的前置证件到期后提交新许可证件时,办理备案登记,在一体化平台中进行相应修改。
  7、关于“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及注销”是否属于前置审批项目问题。
  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规定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外,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备案及提前终止的注销需商务部门审批。
  8、外商投资企业国别及公司类型的选择问题。
  有两个以上外方股东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投资者成份的,国别及类型应先按台、港、澳顺序选择,其它的按股比取大优先选择国别及类型。
  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别同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国别。如果该外商投资性公司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论中方股权比例大小,按外国(地区)股东国别情况确定其公司类型。
  9、关于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翻译问题。
  登记一体化平台中使用的是国家标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翻译名与批准证书或登记系统中的默认国家(地区)名称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标准。
  10、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中的“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若属境外材料公证认证问题。
  股权出质变更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境外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经公证认证。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不涉及主体资格变更,不需公证认证。 1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及外资分支机构名称申请表格使用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不论企业是否设立,都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表格使用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表格。
  1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要求采集营业执照正副本编号问题。
  注销时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的,应采集营业执照正副本编号。新版营业执照无编号,无须采集编号。
  13、关于经营范围为“筹建”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后续处理问题。
  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所列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予以变更经营范围。
  14、外资企业迁出应向外资登记机关提交材料规范问题。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或迁出到其他登记机关,外资迁出部门收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类型变更,选择“公司类型”一栏,填写外资变更为内资;登记机关变更的,选择“住所”一栏,填写新旧地址或新旧登记机关);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迁入地登记机关的同意迁入的通知;4、审批机关的批文;5、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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